法律分析:肇事司机廖某驾驶一辆深圳市龙岗区交通局所属的机动车沿吉华路西向行驶,在途经吉通工业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女士受伤。A女士受伤后被送入深圳坂田医院,诊断为外伤性流产(怀孕两个月)、头皮血肿、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等多处伤害。A女士出院时基本痊愈,未评上伤残等级。经多次协商无果,A女士及其丈夫王某最终委托本律师将龙岗区交通局和保险公司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判决龙岗区交通局、保险公司向A女士、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其中单精神抚慰金一项就是人民币十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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