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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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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品、精神药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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