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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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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级别管辖,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案件的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管辖;重大涉外的、在市一级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由中级人民管辖一审;在省一级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管辖一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管辖。

然后,确定区域管辖: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那么债权人应该向约定的管辖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借条、借款合同或协议,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起诉,而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一、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民法典》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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