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 何_身份证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_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建房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共同出资购建位 罗甸县水泥厂旁的房子(以下简称“合伙房屋”),该合伙房屋预建五层,合同总面积预计为500平方米,其中每层100平方米。
第二条甲乙双方各享有该合伙房屋50%的产权份额,双方按50%的产权份额比例承担该房屋总价款。该合伙房屋采用“房屋建设时各付一半”的方式支付,其中首地基(包含定金) 0元,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支付。其他建房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支付50%。
甲方按购屋基时的协议按时向卖方支付屋基购买费用,甲方支付屋基费用当日,乙方也应按其产权份额比例向甲方支付屋基购买费用。(此费用甲乙双方已付清楚)。
双方约定该合伙房屋之所有权由甲、乙双方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所有权。
第三条建房过程中所支出的材料费、修建费及房屋主体外侧装修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建造该合伙房屋期间,除非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合伙房屋不得转让、出租、设立担保等行为。
因一方单独对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一方违反本条约定而给另
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并按该损失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如基地被国家征用或不准建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获得相关赔偿由甲
乙双方按50%的产权份额比例承担或享有。
第六条房屋所有物权出卖及优先购买权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该合伙房屋,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占房屋产权份额享有或承担。
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若甲乙一方决定出售该合伙房屋,应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的一方应按合理公平的价格(市场价或评估价)购买同意出售一方的房产份额。接到售房通知15天不予答复的则视为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本协议生效、履行等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罗甸县人民审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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