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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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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4、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费是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外进行劳动所产生的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补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劳动者因加班增加的额外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一、劳动纠纷处理的方式: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起诉。

综上所述,没签合同被辞退的赔偿为支付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年限支付补偿金等。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享受劳动报酬等权利。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投诉、调解、劳动仲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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