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如下: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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