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